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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中华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中华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蒋中华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法民重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单位的款项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廖小平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阳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