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寿星申请执行赵万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星,赵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王寿星,男,贵州省兴仁县人。被执行人赵万燕,女,贵州省兴仁县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王寿星向本院申请执行赵万燕付原告王寿星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燕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杨时军审判员 彭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