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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孙某、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孙某,端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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