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刘建与罗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罗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罗加勤。刘建诉罗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5000元,其余受偿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大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