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玉奇与张伊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奇,张伊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陈玉奇,男,1960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向娟,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张伊乔,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奇与被告张伊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奇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