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郑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贵州省兴仁县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贵州省兴仁县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郑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黄某某给付申请人郑某某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杨时军审判员 彭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