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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牡执字第1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学文与王爱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021-4号申请执行人:孙学文,农民。被执行人:王爱香,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爱香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爱香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户23×××40内的存款9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王爱香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户23×××40内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爱香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户23×××40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