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非审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非审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677-4。法定代表人刘清梵,局长。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4社,组织机构代码证67610544-3。法定代表人谢少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川)质监罚字(2014)A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1日重庆市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永川)质监罚字(2014)A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产品;2、处罚款11万元。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由于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10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仍有罚款6万元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在接到催告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市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永川)质监罚字(2014)A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川)质监罚字(2014)A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重庆金牌线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