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836-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新中、李阳与柯德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新中,李阳,柯德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836-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中,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高希亮,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女,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德华,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新中、李阳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74-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理。两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新中、李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新中、李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新中、李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5662元(1774号案)和13878元(1775号案),减半收取分别为7831元(1774号案)和6939元(1775号案),由胡新中、李阳分别负担3915.50元(1774号案)和3469.50元(1775号案)。多收的7831元(1774号案)和6939元(1775号案)由本院分别退还胡新中、李阳各3915.50元(1774号案)和3469.50元(1775号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代理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泽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