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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李学、关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李学,关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初字第8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负责人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广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寒,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被告关凤英。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诉被告李学、关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力阳帆代理审判员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宋雅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宫洵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