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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民初字第3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壮溪分社与曾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壮溪分社,曾全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3400-1号原告: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壮溪分社,住所地简阳市壮溪乡上街*****号。负责人:汤廷武,职务:主任。被告:曾全胜,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壮溪分社诉被告曾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不能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其送达应诉的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壮溪分社诉被告曾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李开春审 判 员  彭绍华人民陪审员  苟廷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