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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孔令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45号罪犯孔令发,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令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孔令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令发在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令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未能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孔令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