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正群诉潘为民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群,潘为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李正群,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潘为民,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2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群诉被告潘为民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豆雪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利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