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贾良与邵建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贾良,男,1965年3月9日出生。被告邵建光,男,1972年7月9日出生。被告邵铁,男,51岁。被告邵军,男,30岁。被告邵磊,男,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良与被告邵建光、邵铁、邵军、邵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良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