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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贾良与邵建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贾良,男,1965年3月9日出生。被告邵建光,男,1972年7月9日出生。被告邵铁,男,51岁。被告邵军,男,30岁。被告邵磊,男,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良与被告邵建光、邵铁、邵军、邵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良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