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79���原告:房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沈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房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