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宋保河与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河,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宋保河,个体户。被告朱明,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河与被告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保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