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1938-2。法定代表人薛峰,总裁。委托代理人连伟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74148。法定代表人梁伟洪。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1)深中法执字第某号。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02年1月14日裁定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的新世纪广场西塔楼17、18层房产(建筑面积为2884.02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后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10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某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某房产。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亦未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0年3月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解封暨结案申请,称其将本案债权及抵债物业转让给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特申请解除本案对新世纪广场相关房产的查封,并申请本案予以结案。2014年12月23日,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缴纳了本案剩余债权的执行费人民币3,259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认为其权利已得到实现,申请解除对新世纪广场相关房产的查封可予准许。解除查封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可予结案。本案剩余执行费人民币3,259元已由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位于某房产的轮候查封。二、本院(200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