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156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云书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彬、被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永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生育一女。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无法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孩子出生后,为了避免伤害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原告对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无奈被告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得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确已破裂。至2011年起原告外出打工,双方正式分居至今。原告对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称持有否认的态度,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生育一女。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于2011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一年多的了解,才确定的很好婚姻关系,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双方又生育了共同的女儿张某甲,是夫妻感情的结晶。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原告虽在部队服役,双方聚少离多,在共同生活中又生育一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争吵产生矛盾,双方应及时沟通、交流,应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照顾,给孩子一个温馨和睦完整的家庭。为了家庭的幸福,子女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稳定,因此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安连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