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