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龚某某,男,生于1936年0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乐衍,达州市达川区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生于1941年07月0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干,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大调解中心信访室主任。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官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