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先刚与章忠斌、章进寿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先刚,章忠斌,章进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刚,男,l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委托代理人朿传智、李峰,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忠斌,男,l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委托代理人唐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进寿,男,l93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上诉人张先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先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朿传智、李峰,被上诉人章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辉,被上诉人章进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安宁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代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