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2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严明诉赵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赵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369-2号原告:严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赵水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明诉被告赵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36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赵水红所有的皖PZ77**号“别克昂柯雷”牌越野车。2015年1月4日,原告严明以被告赵水红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严明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水红所有的皖PZ77**号“别克昂柯雷”牌越野车的查封。审判员 薛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