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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催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三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137号申请人天津三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宁河县。法定代表人王佐生,总经理。申请人天津三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的、号码3030005122163526、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肆月壹拾日、出票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壹拾月零壹拾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三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刘静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员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