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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肖泽斌与何敏强、陈圣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斌,何敏强,陈圣金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肖泽斌,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龙回镇。委托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艺龙洗染设备制造厂业主,住广州市番禺区平康路。被告:陈圣金,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本院在受理原告肖泽斌诉被告何敏强、陈圣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1120086465.5)纠纷,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泽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50元,共11350元,减半收取为5675元,由原告肖泽斌负担。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谢劲东审判员  练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 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