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龚金山与刘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山,刘顺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504号原告龚金山,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刘顺智,男,汉族,1957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龚金山诉被告刘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顺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西平县境内,汝南县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定管辖权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顺智住所地在西平。原告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理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将案件移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