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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192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生。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