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映丽与殷利娟、成都鑫利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映丽,成都鑫利豪投资有限公司,殷利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李映丽。被告成都鑫利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干森。被告殷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丽与被告成都鑫利豪投资有限公司、殷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映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田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