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映丽与殷利娟、成都鑫利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映丽,成都鑫利豪投资有限公司,殷利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李映丽。被告成都鑫利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干森。被告殷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丽与被告成都鑫利豪投资有限公司、殷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映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田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