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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大征诉被告赵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征、又名韩大红,赵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韩大征、又名韩大红,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珂,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委托代理人刘玉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征诉被告赵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光审 判 员  赵小珂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薛会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