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当阳执字第0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罗军与李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执字第00580-1号申请执行人罗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建辉,司机。本院在执行(2013)鄂当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775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55元、执行申请费1216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辉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圣宏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肖中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 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