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与赵鹏、李桂英、秦海涛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赵鹏,李桂英,秦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235号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原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地址:焦作市解放区。负责人张春红,主任。被告赵鹏,男,32岁。被告李桂英,女,57岁。被告秦海涛,男,34岁。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诉被告赵鹏、李桂英、秦海涛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即39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保方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殷咪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