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与代小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代小欣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孙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红梅(公司员工)。被告代小欣,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与被告代小欣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对方已支付差欠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