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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薛典胜与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典胜,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薛典胜被执行人: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薛典胜与被执行人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3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