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蔡某某、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蔡某某,袁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郑某某,男,住海丰县。被告蔡某某,男,现住海丰县。被告袁某某,男,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彭泽川审判员 李革明审判员 王健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红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