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智明与林四英、孔凡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智明,林四英,孔凡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郑智明,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四英,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孔凡钧,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智明与被执行人林四英、孔凡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分别在被执行人林四英名下查到3190元存款,孔凡钧名下2390元存款,两被执行人的存款均已被本院冻结,另在被执行人林四英名下有房屋一套,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四英、孔凡钧有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人林四英、孔凡钧分期向申请执行人郑智明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林四英、孔凡钧的存款及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6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孔凡钧、林四英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5月20日上午8时20分至8时55分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何东合议庭其他成员:张兴发、蓝树高书记员:谢清英何东:现评议申请执行人郑智明与被执行人林四英、孔凡钧纠纷一案,下面先由承办人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蓝树高:申请执行人郑智明与被执行人林四英、孔凡钧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林四英名下有3190元存款,孔凡钧名下有2390元存款,均已被本院冻结,另被执行人林四英名下有房屋一套,其余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两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人郑智明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扣划被冻结的存款并解除查封、冻结两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我个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兴发: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次执行。何东:本案被执行人除房屋及6000余元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义,因此我同意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一致意见:被执行人除房屋外无财产可执行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