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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恢执二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梅清明与徐腊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清明,徐腊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二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梅清明。被执行人徐腊元。执行申请人梅清明与被执行人徐腊元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9作出(2003)陂民三初字第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为290000元及利息(自2004年8月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月利率0.6%计算)。权利人梅清明于2014年5月22日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腊元财产调查:查询多家金融机构查询,仅依法对其工资收入予以强制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房产登记机关有的不动产登记,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后,该公司作出作退案处理决定,因此该房产暂不能为依法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至此,由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因此,申请执行标的29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清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情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陂民三初字第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王进新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