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冯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被执行人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合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进行网络拍卖,拍卖被执行人冯合喜名下的土地一宗。2014年12月31日焦作市嘉城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的土地一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焦作市嘉城同创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焦作市嘉城同创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苏志方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卢同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