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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于春喜申请执行陈飞飞婚约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喜,陈飞飞,陈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0号申请人于春喜,男,汉族,1987年4月6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陈飞飞,女,汉族,1994年1月9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陈东方,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陈飞飞之父。申请人于春喜与被执行人陈飞飞、陈东方、王俊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余款由审理期间依法冻结陈东方的银行存款6500元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东方的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满 圈审判员 范 立 学审判员 ���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