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召华与王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召华,王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万召华被执行人:王贤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召华与被执行人王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贤德长期在外打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不能如期限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