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武生;徐金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庐江执字第00153-4号 申请执行人:张武生,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徐金花,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徐金花价值27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革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房希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