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9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某省某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夏,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居住的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机场路某号海德花园德逸阁某房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黄某乙波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同日,公安机关抓获黄某甲,并在上址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2.55克)。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毒品照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只是送给黄某乙。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承认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内查获的22.5克的毒品是买来自己吸食,他给黄某乙的毒品是赠予的;公安机关仅凭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就指证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方某的证言没有证明力。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应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较为妥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机场路某号海德花园德逸阁某房的住处检查时,查获黄某甲非法持有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2.55克,并在黄某乙波身上缴获被告人黄某甲给予的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两小包共4.66克,遂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此外,从黄某乙身上还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69克,从方某身上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7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抓获本案被告人黄某甲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2013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并在其的住处查获毒品一包。⒉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⒊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该证据证实了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⒋涉案的赃物照片,该证据证实了涉案赃物毒品的特征情况。⒌租赁合同,该证据证实了一名为“张某双”的人承租了涉案房屋,与房东的证言相一致。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测报告书,该证据证实了在黄某甲租住的机场路某号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22.55克,塑料胶袋包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方某身上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87克,塑料胶袋包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某乙身上的白色晶体2包,净重:4.66克,塑料胶袋包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某乙身上的黄色晶体1包,净重:1.75克,塑料胶袋包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某乙身上的红色药片一包,净重:1.94克,塑料胶袋包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⒎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该证据证实了2013年11月26日晚上22时许,其与朋友黄某乙、方某三人一起去新市海德花园门口附近一间商店购买吸毒的工具时,有便衣警察来到将其等三人抓住。随后其带民警到其居住的海德花园德逸阁某房处,民警在其房内挂在衣柜旁的包里搜出一小包冰毒。搜出的冰毒是其在惠来老家花了叁仟元(每克伍佰元,总计有十五克重)买回来其自己吸的,其自己吸食了十多次,现在还剩下多少其不是很清楚了。其从今年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至今也在吸食。在此期间,其没有卖给过其他人。就是和其朋友黄某乙一起吸食了几次。德逸阁某房是其朋友吴某租的,后来他又不住了,但租期还没有到,刚好其来广州没地方住,他就借给其住,其在那里住了一个多月了。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是朋友介绍的人那里买的,用来自己吸食,和其一起被抓的两人,一个的毒品是其送给他玩的,另一个不清楚。经其辨认,黄某乙是这次其购买来自己吸食的毒品,其退两百给他,其向他提示过,其不是在贩毒,只倒了一小点给他。⒏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3年11月26日下午4点半,其从佛山南海区打的到广州新市涌边街找其的同村朋友黄某甲,然后其与黄某甲及其女朋友阿琴、某国及另外三个朋友饭后于20时许回到黄某甲租住的地方新市海德花园德逸阁某房。在房里,其花了200元向黄某甲购买了两小包毒品(一包红色的,一包白色的),其等交易的现场有某国看见。晚上21时许,其就与黄某甲、某国去新市涌边街准备电脑桌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放在裤袋里面的毒品有四小包,两包是向黄某甲购买的,另外两包是前几天在江南市场黄某丙(老乡)给其的,黄某丙有时也做贩毒的事情。其从去年11月份开始学会吸毒直至现在。今年国庆前其来广州新市找过黄某甲购买了800元冰毒回南海吸食,交易地点也在海德花园的出租房里。经其辨认,黄某甲就是在2013年11月26日海德花园贩卖冰毒给其的男子。⒐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3年11月26日10时许,其与表哥黄某甲、朋友黄某乙在逛街时被便衣警察抓获,他们在其的包里搜出一包冰毒。搜出的冰毒是其一个月前老家一个朋友给其的,其陆续吸食了三次,只剩下一点。出租屋里面的毒品是其表哥的。经其辨认,黄某甲就是于2013年11月27日在新市海德花园德逸阁某房看到他将一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乙。⒑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据证实了2013年11月26日16时许,其与男朋友黄某甲返回海德花园某栋的某房,其在房间休息至23时许,有警察前来检查发现其等有吸毒嫌疑,就把某房的四个人(包括其)带回派出所调查。⒒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其是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海德花园德逸阁某房的房东,在今年的5月12日租给了一名叫张某双的男子居住,其不知道他从事什么工作,他持有张某双身份证向其办理承租手续。张某双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巷某号。其当时按照租金2500元人民币出租的。其曾经看过一男一女出入其的出租屋。经其辨认,方某系其于今年11月中旬在海德花园德逸阁某房收租时见过的男子。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罪名不当。经查,黄某甲事发后两个小时后被抓,能直接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仅有黄某乙的证言,虽在黄某甲身上及住处内缴获毒品,但未缴获交易所使用的人民币,且方某的证言前后存在矛盾,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