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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连某某非法拘禁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淮南市田家庵电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2012年7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28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检刑诉(2013)58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连某某不在案且有逮捕必要,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书并于2014年12月29日送达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被告人连某某至今尚未归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检刑诉(2013)58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