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毛东磊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3号被执行人毛东磊,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毛东磊犯诈骗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毛东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东磊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鹏飞审判员 陈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