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二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游XX与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XX,王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雷法二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游XX,女,住雷州市。被告王X,男,住雷州市。原告游XX诉被告王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广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XX、被告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认识,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1年生育女孩王X淇。如今,双方仍未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认识被告之前思想比较幼稚,缺乏对被告最基本的了解,草率地与被告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中,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对原告拳打脚踢,使原告在心灵上和身体上长期受到打击与折磨。为了女孩的生活及健康成长,原告只好苦心忍受着。可被告家庭暴力这种恶习仍不改变,甚至日益加重,且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与被告根本合不过来,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年9月带着女孩离开被告之家。为了女孩的生活及健康成长,特具文起诉,请求判令女孩王X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每年给付两次。原告游XX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游XX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游XX的主体资格;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4日生育女孩王X淇;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的女孩王X淇的户口于2014年7月3日办理随原告游XX的父亲游齐孙。被告王X辩称,原告要求孩子可以,但孩子的户口一定要跟随原告的户口,我不同意负担抚养费。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要求抚养孩子。被告王X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X对原告游XX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游XX提交的3份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原告游XX与被告王X相恋后同居生活。2011年7月4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孩王X淇。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2014年7月3日,原告游XX将女孩王X淇的户口,办理跟随原告的父亲游齐孙。2012年4月初至今,原告游XX携女儿回娘家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均没有固定工作,原告游XX在外打工,每月收入为约2000元;被告在外王X打工,每月收入约3000元。至今,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案经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游XX与被告王X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后仍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孩王X淇虽然属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有同等权利。关于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孩王X淇的抚养权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均主张小孩抚养权,虽然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女孩王X淇,但原告在庭审上也同意女孩王X淇由被告抚养,并同意负担抚养费。由于被告王X居住于城镇,更有利女孩接受教育、健康成长,因此,女孩王X淇由被告王X抚养为妥。关于抚养费的如何支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和第8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游XX没有固定工作,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确有困难,故游XX按月定期给付抚养费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即游XX每月定期给付抚养费500元至王X淇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若干的意见》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孩王X淇由被告王X抚养,原告游XX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给王X至王X淇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游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广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洪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