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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夏某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芳俭,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业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才友、王国文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珍担任记录。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芳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某诉称:1988年9月,原、被告在邓元泰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0年5月5日生男孩夏某甲。婚后几年内夫妻关系一般,尔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4月,原、被告离开家乡到广东惠州做生意,夫妻矛盾进一步加深,自2012年6月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从此互不往来。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夏某甲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被告曾某某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夏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证人刘庆生、彭加松、万科、XX灵、肖艳红的证明,拟证明自2011年年底,原、被告闹矛盾,2012年春节后被告就外出居住与原告分居生活;同时XX灵证明被告有外遇。2、原、被告家庭成员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5月5日生男孩夏某甲。3、邓元泰镇江塘村委会及邓元泰派出所证明,拟证明被告现在下落不明。4、证人钟新顺的证言;5、证人柳娟的证言;6、证人刘玉春的证言;证据4-6拟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结的婚,1990年生一男孩夏某甲。婚后前段时间感情还可以,后来因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2009年原、被告到惠州打工后仍闹矛盾,2012年初,原、被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1999年,原、被在**村修建了一栋两层楼房,每层面积大约70平方米,价值50000元左右。同时钟新顺、刘玉春证明,据原告反映原、被告闹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有外遇。7、江塘村委证明,拟证实原、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修建了占地面积大约70平方的二层房屋一座。经审查,原告夏某某提交的证据中关于被告有外遇的内容,无其他充分、确切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他部分证据内容之间互相印证,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夏某某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经人介绍于1988年9月登记结婚,1999年5月5日生一男孩夏某甲。2009年9月,原、被告前往广东惠州做小生意。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等原因,原、被告之间的夫妻矛盾日益加深,2012年春节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开原告外出居住,与原告分居生活。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后在邓元泰镇**村*组修建了一栋占地面积大约7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价值50000元左右,现未办理房产证。在庭审中原告对其房屋应占部分自愿赠与给小孩夏某甲。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前期虽然感情尚好,但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春节后分居已满二年,现被告又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夏某甲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婚后原、被告在邓元泰镇**村*组修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属原、被告共有。因被告未到庭,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宜一并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业太人民陪审员  张才友人民陪审员  王国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