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保森与利辛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森,利辛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陈保森,男,193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利辛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汉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森诉被告利辛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汝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