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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肖加湘与闫海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加湘,闫海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肖加湘。委托代理人张随来,连云港市为民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思含,连云港市为民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海堂。原告肖加湘诉被告闫海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加湘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思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海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加湘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4年5月30日前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闫海堂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1份,该承诺内容:“我欠肖加湘人民币伍万元正,在五月三十日前归还。特此承诺。立据人:闫海堂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承诺书出具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过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诺书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承诺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将5万元偿还原告。双方约定“五月三十日前归还”,应认定为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利息应当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5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海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加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闫海堂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