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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海与被执行人王洪林、刘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王洪林,刘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黄海,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洪林,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刘平荣,女,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0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林、刘平荣所有的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北路梅山装饰城东7幢102、202、302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明审 判 员  董思杭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歧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