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东执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27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守淮,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354元(含执行费1107元、诉讼费1275元、保全费1167元、利息139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