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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申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林佳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申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林佳乐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28号原告:义乌市申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欢欢。委托代理人:虞翔。被告:林佳乐。委托代理人:洪曼。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申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佳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申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65元,由原告义乌市申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