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调确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金良、周海燕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良,周海燕,尹海凤,邵文峰,吴树江,阚红军,郑福田,赵金燕,刘玉东,王世来,大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调确字第00020号申请人张金良。申请人周海燕。申请人尹海凤。申请人邵文峰。申请人吴树江。申请人阚红军。申请人郑福田。申请人赵金燕。申请人刘玉东。申请人王世来。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大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正斌,经理。申请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良,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张金良、周海燕、尹海凤、邵文峰、吴树江、阚红军、郑福田、赵金燕、刘玉东、王世来、大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拖欠工资纠纷,于2014年12月2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止,大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申请人张金良等10人的民工工资款335350元,由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张金良等10人支付。2、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已支付31000元给大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张金良等10人。3、余下欠款304350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由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张金良等10人支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小平 来自